更加突出超声检查的技术劳务价值属性

国家医保局11月26日发布《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统一整合规范各地现行价格项目,价格政策定位上更加突出超声检查的技术劳务价值属性。
医保局说:
超声检查作为临床诊断的“透视眼”,随着技术不断迭代升级,从传统的A超、B超,到先进的多普勒超声、彩色多普勒超声及超声造影,为医生提供了更为精准、直观的诊断依据。近日,为积极适应超声技术发展,国家医保局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统一整合规范各地现行价格项目,价格政策定位上更加突出超声检查的技术劳务价值属性。
| 分类设项,超声检查立项更科学
超声检查是利用高频声波(超声波)在人体组织中传播,反射形成图像,从而观察身体内部结构的检查手段,按照不同检查手段可分为A超、B超、多普勒超声和彩色多普勒超声、超声造影等不同类别项目,立项指南也以此为框架,参考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项目,设立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在现行价格项目中,超声检查类项目往往按检查部位拆分立项,例如,部分地区将B超检查拆分设立了胸部、腹部、胃肠道、泌尿系统等不同项目,项目间价格参差不齐,收费和监管中容易引起是否存在重复收费的争议。此次立项指南以服务产出为导向,在现行不同部位超声检查价格水平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设立“B型超声检查”,以“部位”计价,并同时规定了部位的具体内涵,让患者明明白白付费,医院清清楚楚收费。
| 支持超声检查更好发挥诊断功能,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超声检查不仅仅是一项检查技术,更是一项依赖医务技术能力的诊断项目。例如,在心脏彩超检查时,有经验的医师能够通过运动或药物试验增加患者心肌耗氧量,诱发心肌缺血,捕捉心肌异常,更准确评估心血管系统的功能状态,因此立项指南在心脏彩超下设立“心脏负荷超声”加收,为特殊部位超声的诊断价值留出价格空间。
再如,随着生育观念进步,越来越多孕产妇在产前会通过超声检查,排查胎儿是否存在严重的出生缺陷。相较于普通超声,胎儿超声检查难度大、时间长,且需要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立项指南将“胎儿系统性筛查”等项目单独设立,也是希望超声检查医师的临床劳务付出得到进一步体现。
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强调技术劳务价值,明确了降低大型设备为主的检查类价格、提高诊查、护理、手术、康复等诊疗类项目价格的总体思路,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往往将财务分类为检查的项目直接与设备物耗为主的项目划上等号。实际上超声、病理等检查项目高度依赖医师操作技术,此次立项指南突出体现超声检查的技术劳务付出,并将以此为契机指导各地调整相关项目的价格政策定位,促进质价相符。

 | 明确床旁加收,更好满足行动不便的患者需求
随着超声检查设备不断小型化,原先需要患者前往检查科室进行的超声检查项目,现在可由检查科室医师移动设备至患者病床旁进行检查,为术后卧床移动不便的老龄、重症患者开辟了便捷的绿色通道,完成快速、准确、体贴的超声检查。立项指南在B超、彩超等项目下统一设立床旁加收,医院可在主项目基础上适当加收一定金额,利用价格调节作用,鼓励医院补齐供给短板,为老龄患者、重症患者等行动不便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
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各省加快对接落实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在制定省级基准价格时更多关注超声学科在诊断中的临床价值,强化与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协同,让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技术精、专业强的一线医务人员,更好体现对医务人员劳务付出的合理补偿。
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
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思路,国家医保局组织编制了《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参考2023年版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将现行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映射整合为13项,供各省医保局参考,结合实际做好对接落实,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基准,由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统筹地区对照全省价格基准,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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